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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亚坤诉谢雨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坤,谢雨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1011号原告杨亚坤,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楚雄市人。被告谢雨格,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楚雄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坤与被告谢雨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亚坤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