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亚坤诉谢雨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坤,谢雨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1011号原告杨亚坤,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楚雄市人。被告谢雨格,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楚雄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坤与被告谢雨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亚坤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