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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钟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钟瑜,蒋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负责人:黎炳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瑜,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蒋智福,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瑜的银行存款79939.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