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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昌芝与王君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芝,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彭昌芝。被执行人王君。本院在执行彭昌芝与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