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昌芝与王君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昌芝,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彭昌芝。被执行人王君。本院在执行彭昌芝与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