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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彭金合、王海蓉等与王强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合,王海蓉,王强,都江堰宏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890号之一原告:彭金合,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1日,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王海蓉,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3日,住四川省彭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都江堰宏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烽,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2015)涪民初字第5890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民事裁定书因笔误存在错误,现裁定如下:民事裁定书第1页正文第4行“被告:王海蓉”,更正为“原告:王海蓉”。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