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董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董印,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国。委托代理人:刘超,江苏省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法定代表人:程桂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家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三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本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文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建国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董印、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刘永梅,被上诉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家生,被上诉人董印,被上诉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