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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申请执行袁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秀莲。被执行人袁文义,男,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文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文义在农村信用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袁文义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