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左丽清与崔永明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清,崔永明,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597号原告左丽清,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崔永明,男,1960年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白春,男,1960年生,汉族,农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住白城市洮北区。原告左丽清诉被告崔永明、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丽清、被告崔永明、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丽清诉称:被告崔永明从徐德东处借款1万元,徐德东急用钱,崔永明就在我这借钱还给徐德东,然后郑臣(已故)就把欠据给我了,白春和郑臣应该是担保人,写了欠款人,现在要求二被告还钱并承担利息。被告崔永明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在原告手里借钱。我在徐德东手里借过钱,是郑臣和白春给担保的,已经还清了,欠条拿回来后,郑臣拿去了,原告拿复印件找我要过钱,我没有从原告手借过钱。被告白春辩称:我不知道崔永明在原告处借钱的事。但是我知道崔永明从徐德东手借钱了,我和郑臣担保的,这笔钱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此借据就是当时从徐德东手借钱的原始借据。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徐德东、齐凤兰(夫妻关系)出庭作证,该二人证实崔永明曾借过其家1万元钱,是白春和郑臣担保的,钱还完后欠条给崔永明的妻子了;此笔款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二位证人均证实原告当庭出示的借据就是崔永明借款的原始借据。综合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6月16日,被告崔永明经郑臣和白春担保从徐德东手借款本金1万元,并书写了借据,后来此款还清后,借据被崔永明妻子经手收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崔永明从其手中借款一万元,而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据却是被告崔永明向别人借款的借据,这份借据是如何转到原告手中,二被告是否向原告借款,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之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