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第0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秦玉莲与曾广友、彭立凤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莲,曾广友,彭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352-2号申请执行人:秦玉莲(又名秦玉连),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曾广友,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彭立凤,女,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弋民一初字第00828号秦玉莲与曾广友、彭立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曾广友、彭立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广友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叙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