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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洪超与许飞、葛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超,许飞,葛创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41号原告:徐洪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许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葛创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超与被告许飞、葛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飞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蓉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祝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