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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227号原告张某。被告史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少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