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227号原告张某。被告史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少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