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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417号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