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付成泽申请执行付瑞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沙仁格日乐,胡万仁,令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付泽成,男,2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监护人郎文玉,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付泽成母亲。被执行人付瑞海,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付成泽申请执行付瑞海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581执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