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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余修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193号罪犯余修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修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修林在2012年2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6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余修林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余修林在服刑期间,虽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但未积极履行原判财产刑,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修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