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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卫光荣与梁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光荣,梁伟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166号原告卫光荣,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民身份号码×××6819。委托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517。原告卫光荣诉被告梁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卫光荣以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梁伟源承诺短期内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光荣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卫光荣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婉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