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生良与张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良,张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972号原告赵生良,居民。被告张燕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良诉被告张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陈胜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