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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诚、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诚,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富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张诚,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创业大道中段237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55576584-0。法定代表人:方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富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67号(隆盛中央美地1幢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412678-4。法定代表人:赖全福。被执行人:张映雪,女,汉族,生于1992年6月30日,住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诚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