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逯永强与范延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永强,范延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082号原告逯永强,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延琴。原告逯永强诉被告范延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