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庞启良与姜先亮、石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启良,姜先亮,石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386号原告庞启良。委托代理人赵康,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先亮。被告石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启良诉被告姜先亮、石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启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启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启良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