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邱笑云、嘉善县凝达五金桩帽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笑云,嘉善县凝达五金桩帽厂,王文淑,俞勤平,周晓栋,周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笑云,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善县凝达五金桩帽厂,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凝村。被执行人王文淑,女,1953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俞勤平,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周晓栋,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周秀莲,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邱笑云与被执行人嘉善县凝达五金桩帽厂、王文淑、周晓栋、周秀���、俞勤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