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孟德志、孟令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珍,孟德志,孟令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478号原告杨玉珍,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孟德志,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孟令新,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珍与被告孟德志、孟令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德志、孟令新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载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