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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玉珍与孟德志、孟令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珍,孟德志,孟令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478号原告杨玉珍,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孟德志,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孟令新,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珍与被告孟德志、孟令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德志、孟令新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载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