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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景红女,耿玉珍等与王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秀兰,景红,耿玉珍,王毅,王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184号原告耿秀兰,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景红女,女,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耿玉珍,男,193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严俊光,系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王川,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附*号会峰轩*栋***层。法定代表人张益华。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耿秀兰、景红女、耿玉珍与被告王毅、王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耿秀兰、景红女、耿玉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秀兰、景红女、耿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减半收取6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