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秀兰诉吴忠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兰,吴忠瑜,王慧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兰,女,1953年4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瑜,男,1978年3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斌,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系赵秀兰之子)上诉人赵秀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秀兰以与被上诉人吴忠瑜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秀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秀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赵秀兰减半负担1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丽     珍审 判 员 崔     胜     利助理审判员 韦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