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荣诉陈晶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深圳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岗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陈晶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深圳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岗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45-3号原告邹荣,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晶鑫,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周霞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张兆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有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巍燕,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深圳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韦志军。委托代理人凌忠校,户籍地址:广西宁明,系公司员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陈晶鑫名下的位于龙岗中心城盛龙花园x期x号楼x单元x(房产证号x)房产。因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晶鑫名下的位于龙岗中心城盛龙花园x期x号楼x单元x(房产证号x)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邹荣及案外人王琳共同所有的位于宝安区西乡镇新安路福中福商业城x栋x区xx座x单元x(房产证号: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