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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又刚诉齐齐哈尔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又刚,齐齐哈尔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492号原告周又刚,男。被告齐齐哈尔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莉。原告周又刚诉被告齐齐哈尔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龙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齐齐哈尔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来县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又刚诉称,2008年6月20日,平板货车户主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将平板货车(黑BM6**)转户到赵名下;2012年2月14日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赵协议将平板货车(黑BM6**)转户给王;2015年5月15日,王将平板货车(黑BM6**)产权转户给现有产权人周又刚。以上都是协议转移产权,没有正式更名过户,现原告周又刚申请正式更名过户,但原平板货车产权人金圣达运输有限公司已失去联系,请求法院判决平板货车(黑BM6**)的户名正式更名为周又刚的名下。本院认为,原告周又刚自认被告已失去联系,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过调查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又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巧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