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超群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群,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712号原告朱超群,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主丰。原告朱超群与被告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超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7.5元,由原告朱超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璐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