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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计虎、王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计虎,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第4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计虎。被执行人王小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计虎、王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计虎、王小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17313.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