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与杭州赛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杭州赛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110号之一原告: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塑料城Z区514B。经营者:宋伟权。委托代理人:毛晓青,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赛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90920212A。法定代表人:李代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与被告杭州赛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53.50元,由原告余姚市双伟塑化商行负担。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