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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第6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苌某某,男,1987年07月14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周现俐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