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第68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苌某某,男,1987年07月14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周现俐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