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616号罪犯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溧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XX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