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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卡区执字第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华军申请执行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军,康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卡区执字第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华军,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昌都市丁青县,现住昌都市政府大院。被执行人康中华,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原昌都市武警支队干部,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卡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中华的存款4130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元登扎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