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与张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张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496号原告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金三角广场80、81号(B区2楼8号),经营者杨凤英,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国清、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国,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张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撤回对被告张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江阴市金三角澄渝建材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