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曲洪祥诉林海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祥,林海利,杨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664号原告曲洪祥,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告林海利,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告杨晓东,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曲洪祥诉被告林海利、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审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湛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