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黄宗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黄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29号。代表人刘曾山,行长。被执行人黄宗秀,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宗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