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邵元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某甲,邵元峰,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耿涛,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巍,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甲。法定代理人代起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天定、周继超,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元峰,男,生于1974年5月7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酂阳乡政府对面。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代某甲、邵元峰、永城市龙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运输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2月10日6时34分,代某甲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灌二公路马集路段时,与宋云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豫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代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代茹意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内公交认字(2015)第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宋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代某甲、宋云二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代茹意无责任。原告代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南阳南石医院、内乡县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额叶颞叶挫裂伤并左额叶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室少量积血、颅底骨折伴右侧脑积液耳漏;2、肺挫裂伤伴急性呼吸衰竭;3、肺炎;4、额部及颌面部皮下软组织挫伤;5、肝功能不全;6、肾功能不全。共住院90天(内乡县人民医院2天、南阳南石医院住院60天、内乡县第二医院住院两次共28天),支出医疗费193274.62元、门诊费744.70元,并支出院外购药9900元、王店镇岗樊村卫生所治疗费1100元,辅助治疗的气垫费600元。原告治疗终结后,经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30日分别出具(2015)临鉴字第516号、516-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代某甲其重型颅脑损伤后目前的状态属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程度、其颅骨修补术费约为35000元左右、护理人数评定2人。事故发生后���豫R×××××号两轮摩托车经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内)价认鉴字(2015)第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确认该事故摩托车车损为1145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共3000元。另查明,代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归李丰超所有,事故发生后,李丰超将摩托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于原告父亲代某乙。宋云驾驶的豫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车主为邵元峰,该车辆挂靠在被告龙祥运输公司,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各一份,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2014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为3880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甲、代茹意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云的起诉,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二原告撤回对被告宋云的起诉。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代茹意自愿放弃对被告邵元峰、龙祥运输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经原告法定代理人代某乙申请,依法裁定对被告邵元峰实际所有的豫N×××××号车辆予以保全,被告邵元峰缴纳事故押金15000元后,原审法院经征得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解除了对被告事故车辆的扣押。原审法院并经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裁定对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先予执行原告医疗费10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24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裁定,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先期支付原告方医疗费10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文明驾驶。本案中,代某甲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且违法载人;宋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代某甲、宋云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代茹意无责任,内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内公交字(2015)第00060号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客观准确,予以采信。原告代某甲与宋云的责任比例以5:5划分为宜。因宋云系被告邵元峰雇佣的司机,其所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邵元峰依法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龙祥运输公司系事故车辆挂靠单位,应与邵元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被告为豫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故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付责任,被告龙祥运输公司不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医疗费:205619.32元(193274.62元+744.70元+9900元+1100元+600元);2、护理费:786880元。(1)住院期间:原告住院90天,因其伤情非常严重,本院按照两人护理,每人每天按照60元计算,为:90天×2人×60元=10800元;(2)院外护理依赖费:因鉴定机构作出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本院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2014年河南省职工年平均收入的50%按2人支持20年,为38804元×50%×2人×20年=7760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90天,每天按30元计算,为90天×30元=2700元;4、营养费:90天×30元=2700元;5、残疾赔偿金:20年×9416.10元×100%=188322元;6、交通费:原告的此项支出客观存在,全额支持4350元;7、二次手术费(颅脑修补术费用):35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所遭受到的伤害,结合当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9、车损:因原告已对车主进行了赔偿,故支持1145元。上述九项金额合计1246716.32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2114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划分赔付50%,为1125571.32元×50%=562785.66元。因原告的合理诉请已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故免除被告龙祥运输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代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损等共计683930.66元(含已先予执行的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228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6780元,原告负担2780元,被告邵元峰负担14000元。太��洋财险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我公司承担20年护理费无依据,应先支付5年,之后再行主张。代某甲辩称:答辩人伤残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上诉人称先支付5年护理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根据各方上诉、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代某甲的护理费应如何支付。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代某甲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应当支持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院根据被上诉人代某甲的年龄及健康情况,考虑到今后生活水平发展状况,酌定先行支持10年护理费为���,10年到期后,由被上诉人代某甲再行主张。故被上诉人代某甲各项赔偿费用总计为489910.66元,扣除先予执行的100000元为389910.66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护理期限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上诉人代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89910.66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代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0元,财产保全��1500元、鉴定费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合计209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2090元,由被上诉人代某甲负担3825元,由被上诉人邵元峰负担150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