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丙龙与吴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龙,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17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丙龙。被执行人吴斌。申请执行人王丙龙与被执行人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贾塔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吴斌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万元,合计104万元,定于2015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万元,余款54万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0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0000元,执行费128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贾塔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王亚东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