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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郭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郭辉,罗永芬,刘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刘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琳,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辉,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9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罗永芬,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刘兴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0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了(2016)川18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房屋进行了保全。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房屋(雅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