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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景泉诉被告刘忠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泉,刘忠臣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王景泉,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建杰委。委托代理人王春华,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臣,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刘家围子村新村屯。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泉诉被告刘忠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泉委托代理人王春华、被告刘忠臣及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景泉诉称:王景泉于2009年购买乌兰塔拉乡老粮食所的旧房后新建一幢二层楼房。2009年3月12日将该楼西侧第一门(面积为200平方米)卖给刘忠臣,双方订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的价格为35万元人民币,首付20万元,余下金额在2009年12月20日前交付,协议还约定,卖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过户到买方名下,卖方在2010年1月1日前向买方提供楼房产权证,否则扣留2万元做抵押。协议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协议第二项王景泉把楼房交给了刘忠臣,在履行第二项时,由于王景泉的楼房没有被规划部门批准,办不了该房产权证,刘忠臣所欠买楼款15万元至今为给付,王景泉同意因办不了产权证放弃2万元,因双方交易的房屋没有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产权证,故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所卖房屋并退回刘忠臣20万元人民币。刘忠臣辩称: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王景泉与刘忠臣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景泉将位于乌兰塔拉乡老粮食所新建二楼西侧第一门卖给刘忠臣,总价款35万元,首付款20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09年12月30日前交付。现该房屋已交付。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果,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刘忠臣已交购房款首付20万元且该房屋已交付适用,综上,王景泉要求收回所卖房屋并退回刘忠臣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景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本院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丽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