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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毕曙华与王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曙华,王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667号原告毕曙华,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代理人陈萍、冯文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露芳,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曙华诉被告王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曙华以与被告王露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曙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曙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1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人民币5201元,由原告毕曙华承担。审判长  吴建文审判员  黄米臣审判员  缪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