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930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张晶、曹玉玲,公司法务。被告张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临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学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