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亚太与洪土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太,洪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太,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873。被执行人洪土旺,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857。申请执行人陈亚太与被执行人洪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洪土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亚太。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