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樊金华与被告杨全、梁自容、张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华,杨全,梁自容,张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44号原告樊金华,女,个体户,住临泽县。被告杨全,男,农民,住临泽县。被告梁自容,男,干部。被告张永泽,男,退休教师,住临泽县。原告樊金华与被告杨全、梁自容、张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已由临泽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华与被告杨全、梁自容、张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樊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冬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