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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樊金华与被告杨全、梁自容、张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金华,杨全,梁自容,张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44号原告樊金华,女,个体户,住临泽县。被告杨全,男,农民,住临泽县。被告梁自容,男,干部。被告张永泽,男,退休教师,住临泽县。原告樊金华与被告杨全、梁自容、张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已由临泽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樊金华与被告杨全、梁自容、张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樊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冬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