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俊雄与方金峰、程淑萍、方志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雄,方金峰,程淑萍,方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俊雄,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金峰,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程淑萍,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志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303执5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方金峰、程淑萍、方志盛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意:一、解除被执行人方金峰、程淑萍、方志盛所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2.00元的冻结。二、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