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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姚忠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77号罪犯姚忠发,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2004)饶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忠发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3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赣监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2日、2011年8月23日、2013年11月4日,分别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忠发在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姚忠发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姚忠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忠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