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与黎建军挂告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黎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165号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洪。被告: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建军挂告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成都圣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