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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丰锐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丰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203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1192037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武,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丰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区(上杨路F幢6号)。法定代表人:金国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丰锐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梦琬人民陪审员  周菊芳人民陪审员  毕春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利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