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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6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曹晓礼与齐玉军、王金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礼,齐玉军,王金良,吕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晓礼。被执行人齐玉军。被执行人王金良。被执行人吕义琴。关于曹晓礼与齐玉军、王金良、吕义琴执行证书一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作出(2016)冀石燕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玉军、王金良、吕义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晓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齐玉军名下登记有冀A小轿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齐玉军名下的冀A福克斯小轿车、冀A现代小轿车一辆、冀A别克车一辆。二、查封吕义琴名下冀A、冀A汽车两辆。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