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6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曹晓礼与齐玉军、王金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礼,齐玉军,王金良,吕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晓礼。被执行人齐玉军。被执行人王金良。被执行人吕义琴。关于曹晓礼与齐玉军、王金良、吕义琴执行证书一案,经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作出(2016)冀石燕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玉军、王金良、吕义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晓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齐玉军名下登记有冀A小轿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齐玉军名下的冀A福克斯小轿车、冀A现代小轿车一辆、冀A别克车一辆。二、查封吕义琴名下冀A、冀A汽车两辆。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