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任洪亮与程谦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谦云,任洪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谦云,第五师八十三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任洪亮,第五师八十一团八连职工。再审申请人程谦云因与被申请人任洪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五民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谦云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把《土地转包协议》与违约欠款混为一谈;(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欠妥,造成判决的错误,故请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程谦云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2年9月4日再审申请人程谦云与被申请人任洪亮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定金由再审申请人签名的收条复印件一份,201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任洪亮给再审申请人程谦云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以上三份复印件均在原审中提供。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程谦云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后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是双方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原一、二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进行了认定,并对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认可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再审申请人程谦云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支持其再审诉讼请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程谦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谦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群审 判 员 萧万峰代理审判员 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