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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科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山特数控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科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山特数控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青县科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二村。法定代表人:吴学苗。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山特数控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诚路西。法定代表人:方如意。组织机构代码:69310089-8。青县科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济宁山特数控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山特数控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山特数控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红双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货物(详见清单)至青县,由申请人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