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宝树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公明李松蓢银匠制品厂、香港银匠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50号原告:深圳市森宝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旺。被告:深圳市宝安公明李某荫银匠饰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梁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柳 波审判员 马 占 举审判员 余 长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磊(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