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熊正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熊正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0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负责人:林顺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单韬,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正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被告熊正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熊正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对被告熊正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郑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琳 搜索“”